汫水港溪(海水川溪)汙染事件,一路從12/16溪水染紅那一天,追蹤到三個多月後的今天。
終於在上週四的臨時會專案報告中,將訴求做成會議決議,並親手將130份在地居民的心聲送給市長。
環保局所有人員在汫水港溪事件處理中都付出極大的心力,我也一直持續給予環保局人員回饋與感謝、並向鄉親轉達資訊。後續在面對任何汙染陳情,也都是第一時間將消息轉達給環保局。
要求市長專案報告,從來不是要檢討第一線人員、吹毛求疵,而是想要就更上面的政策處理、環保方針的問題來提出建言。
這些建言,我也從來沒有要當做武器。我和助理在地方上溝通傾聽、在網路上論述宣導,把握每一次遇到局長、科長的機會,不厭其煩的重複這些建言。
也因為太想要把鄉親的心聲訴求以及環境政策的建議說給市長聽,此次專案發言來到12多分鐘。
我只是想和市政府一起好好處理香山、處理新竹的環境問題。
以下是我當天專案報告的重點摘要:主要有兩點環境政策建議和兩項居民的訴求心聲。
環境政策建議有:
一、市民知的權利與環境恢復並不衝突:「環境公害案件」中,如測得污染物中有環保署公告的「人體有害健康物質」超標,應立即公開相關資訊!並將相關物質名稱,及相關物質對人體及作物、生物可能影響確實告知市民。
去年12月16日事件(汫水港溪污染事件大事記詳見文末)發生,1月29日我拿到檢驗報告,報告中顯示:廢液裡含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「苯酚」和「DEHP」(俗稱的塑化劑),然而,直到2月15日我召開地方說明會、代替市府做資訊的揭露,市府從未正式公佈過任何檢驗報告內容。
是如1月29日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所述、基於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所以無法公佈嗎?
事實上,在我分別向環境專家以及新竹地檢單位確認後,他們表示:在重大公害污染事件中,對於人體有害健康物質以及後續的處理預防,市民有知的權利。
以這次汙染為例,廢水中含有苯酚,具有黏膜刺激性、毒性、致癌性;但不溶於水,清理後的溪水檢驗數據中沒有驗出……,這些都是該讓鄉親們瞭解知道的。
二、市府應展現對於環境犯罪零容忍的高度,處理環境公害案件,若符合「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」 要件,就應「第一時間」依刑法移送廠商,請地檢署追究廠商刑責,以對不肖廠商達嚇阻效果。
立法院於去年6月已修訂通過「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」的立法理由,說明不用等到檢驗確認是有毒物質,只要事情發生的當下的客觀狀況有明顯汙染之虞,不管故意還是過失都可以主張依刑法190-1移送法辦。
我們時代力量黨團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呼籲市府,但市府仍依往例、僅依《水污染防治法》處以行政罰鍰,市府一再說要等待「檢驗結果出爐後」,也就是到1/29汙染發生第四十五天才依《刑法》移送廠商,顯然是一個過時的使用「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」方式。
違法廠商通常都會以不小心、意外,來掩飾自己的行為,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在汙染廠商宣稱過失的時候,只能處以罰鍰、是沒有法條可以主張刑事責任的。這次肇事者「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」在溪水染紅、氣味刺鼻、溪裡生物大量死亡的第一時間,便是主張是原料桶槽意外破裂。
我們知道中央從2011年開始推動的檢警環平台,市府也確實在第一時間將相關資訊轉給檢方。跨平台資訊交流、通力合作是行政執行效能的提升,而主張法律的適用可能,即以「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」移送,則是可以作為市府的態度宣示與對於不肖廠商的嚇阻。
此外,也轉達兩項我們地方居民的訴求與盼望:
一、即刻勒令「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」歇業。
「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」此次造成汫水港溪嚴重污染,過去也有違反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記錄,這次更是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就排放人體有害健康物質,大規模污染水源,惡性重大。地方居民多年來深受其害。
而廢液中苯酚這項物質根本不會出現在水泥製品或是製程中,根據廢棄物專家的說法,這極有可能是工業廢棄溶液。
鑫磊今年是自行停業的狀態。但是在今年的1/2鑫磊自請停業的第二天,我就接獲當地居民的電話通知,說又有刺鼻的汙水從鑫磊的排水口流出,原來是鑫磊要把排水道改RC結構,直接灌水泥施工,結果就是把在廠區內排水道的那些毒廢水擠出來。更別說在廠區周遭發現的那些不當開挖以及不當的廢棄物掩埋。
這樣一個沒有環境意識、恣意毒害環境的廠商,我們懇請市政府,不要只是依據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處以罰鍰,更應該要依後段向中央機關提出申請,勒令鑫磊永久歇業。讓在汫水港溪周遭生活的居民、世代務農的農民,能夠安心睡個好覺。
二、以專案的方式、針對居民因溪水污染,無從引水灌溉而導致之農業損失,向廠商代位求償。
市長在專案報告中說目前沒有發現農業損失的存在,其實沒有真實反映地方的狀況。應該說,這件事的農業損失不適用現有的公害賠償,因為公害賠償的農業損失賠償有幾個要件,首先農地要確定受到汙染。
但是,事件發生時溪水染紅、氣味刺鼻、遍地魚屍。沿溪的農民哪一個會用這樣的水澆菜?市府目前協助農民求償之條件,僅限於居民農作確實遭「溪水污染」。而市府在溪流清理期間,要求鑫磊以水車的方式供水,一來多數農民年事已高、人工取水澆灌困難;二來許多居民長期飽受鑫磊之害,對於廠商提供的水心存疑慮。
為此,我也是詢問相關環保專家人士,大家都認為這是個市府無法用公害賠償的特殊情況,最後討論出以專案的方式賠償,再向廠商代位求償或許是個可以嘗試的方向。也就是希望市府與「汫水港溪」沿岸農民協商,認定「汫水港溪」遭污染期間,農民因無足夠灌溉水源所導致的農業損失,再向廠商代位求償。
----
在事發將近三個多月後的本次臨時會,終於有機會第一次與市長針對汫水港溪汙染事件進行交流,議會也將我們的訴求列入會議結論中,市長表示會將這些建言帶回去研議,我們也期待市府能有正面積極的回應。
最後還是老話一句,也請大家持續關注,我們一起努力!
----
「新竹市民生飲用水源遭污染疑慮及香山汫水港溪污染」專案報告直播連結: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tGWONL0ddTg
(我的發言和連署送交給市長的部分在1:37:45-1:50:00)
「汫水港溪遭污染事件」地方說明會直播連結:
https://reurl.cc/1bKeQ
汫水港溪(海水川溪)汙染大事記:
https://reurl.cc/deqzD